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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重大活动档案的管理,确保重大活动档案及时、系统、完整归档,发挥重大活动档案的作用,根据《天津大学档案管理办法》,结合学校重大活动档案形成的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重大活动,是指在学校招生、教学、科研、管理等各方面工作中发生的对学校办学产生重要影响的活动。主要包括: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来校的视察活动;
      (二)国内外知名大学、知名企事业单位、知名人士来校的访问活动;

(三)学校领导、著名学者出席、出访的重要活动;

(四)教育部、国家各有关部门对学校各项工作的考核、评估、验收活动;
      (五)学校与省、市政府的重要合作活动;
      (六)学校主办、承办的重要的国际性、全国性会议;
      (七)学校召开的各类重要会议(如党代会、教代会等)和举办的全校性活动(如校庆等);
      (八)学校主办、承办或代表学校参加的重要的全国性、国际性学术活动和竞赛、会展等活动;
     (九)学校重大项目开工、奠基、落成(竣工)典礼,揭牌仪式;
     (十)其他具有较大影响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档案,是指学校在重大活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对学校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纸质、声像、电子文件、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主要包括:
      (一)纸质文件材料(包括各种文件、活动安排、讲话、记录、题词、宣传报道等重要文字材料)及相应的电子文件;
    (二)录音(带)光盘,录像(带)光盘;
    (三)照片及文字说明;
      (四)有纪念意义的凭证性和标志性实物,包括活动标志、证件、证书、奖牌等;
      (五)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第四条 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加强督导、统一协调、各负其责、完整系统收集、集中管理、有效利用的原则,具体包括:

(一)重大活动筹备阶段,主办单位应及时向档案馆通报信息。档案馆应加强与重大活动主办单位的联系,并委派专人指导档案收集立卷筹备工作。

(二)重大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由主办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其他协办单位应当认真整理本单位在重大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并及时向主办单位汇交。

(三)档案馆负责监督、指导学校重大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督促各单位按时移交档案,并做好档案的集中保管、有效利用和协调服务工作。

第五条  主办单位应在重大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六条  主办单位向档案馆移交的重大活动档案文件材料应以原件为主。纸质文件要求纸质完好,照片、录音、录像和电子文件必须图像清晰,声音清楚,并必须附有相关文字说明(如时间、地点、人物、事由等),以方便利用。主办单位、协办单位可以保留重大活动档案的副本或者复制件。

      第七条 重大活动档案的归档情况计入各单位档案工作考核总评成绩,对不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重大活动档案的,责令其限期归档,逾期还未归档的,报学校档案工作委员会。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档案馆负责解释。